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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思潮与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何思潮与被申请人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筠劳人仲案(2014)169号仲裁调解书,调解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2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何思潮8025元。逾期后,被申请人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未履行该调解协议,申请人何思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筠劳人仲案(2014)169号仲裁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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