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舒*艳一案补正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对王**申请执行舒*艳一案作出的(2015)新津执字第631号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津执字第631号执行裁定书中第1页第2行后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勇,四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3段“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胡**申请执行舒*艳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成民终字第3520号,执行标的为50005元,执行费650元。”更正为“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王**申请执行舒*艳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成民终字第3752号,执行标的为3145元,执行费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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