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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车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车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5)剑阁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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