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杨**、被告邢**、被告苏**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天**限公司与天津海**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又新与天津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天**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天**限公司与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与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