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前达成和解,被告已一次性给付原告物业费2750元,故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万通鼎**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万**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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