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天津市北**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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