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天津市北**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天津市北**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