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和**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和**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和**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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