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前,原告郑**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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