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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4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被上诉人天**海新区塘沽红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天津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红光家园集资建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竣工合格的住房交予原告,如逾期交房,自交房之日次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逾期一天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协议书第六条同时写明:“红光家园”集资建房项目是征用集体性质的宅基地,现属于小产权。后因被告逾期交房,形成本案诉讼。另查,原告并非涉诉土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只向被告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2009年3月2日签订《红光家园集资建房协议》时,双方均明知涉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而原告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具有房地产权证,故原被告双方因涉诉房屋买卖所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予以免收。”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在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上诉人为拆迁户,买房的时候被上诉人天津市滨**发展有限公司告知上诉人涉案房屋是商品房,宣传广告上说可以转大产权,协议是暂时签订的,后上诉人找到被上诉人天津市滨**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天津市滨**发展有限公司承认欠付上诉人违约金,另外,转大产权的钱上诉人也交纳了,涉案房屋钥匙也都交付上诉人,现在房产证下来了,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视为涉案房屋是商品房,应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天津市滨**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签订红光家园集资建房协议时,知道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涉案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屋,小产权房屋买卖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同意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天津滨**有限公司答辩称,服从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订立的集资建房协议书中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红光家园”集资建房项目是征用集体性质的宅基地,现属小产权。对于涉及小产权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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