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天**总公司、天津**公司安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以与被告天**总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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