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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4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42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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