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高新劳人仲*第20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冻结,正在评估、拍卖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五法执字第7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