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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计研究院与三亚**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上诉人海**设计研究院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经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偿还论证费陆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999年1月8日,上诉人海**设计研究院与被上诉人三亚**限公司签订一份《围填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承担三亚"中国**易中心"项目围填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任务,总费用为15万元,上诉人应在签约后38日内完成;被上诉人应于合同生效后3日内先付6万元,20日内再付3万元,余款6万元待上诉人提交正式报告,经海洋主管部门办理完海域使用许可证后三日内支付;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每日按合同款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于同年1月13日向上诉人付款6万元,2月2日付款3万元,并于3月10日付评审款5000元。同年3月中旬,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正式论证报告。尔后,被上诉人向海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许可证,同年5月20日,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被上诉人海域使用许可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论证费余款6万元的支付上出现分歧,上诉人于1999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三亚**限公司向上诉人海**设计研究院支付论证费52500元人民币。限调解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一、二审诉讼费共11868元人民币,上诉人海**设计研究院承担7120,8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三亚**限公司承担4747,2元人民币。即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1123,2元诉讼费,限调解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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