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被告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经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免后收取50元,由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