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振诉被告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原告杨*振于2015年7月6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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