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巫*凡诉被告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巫*凡于2015年7月6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巫连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5元,由原告巫连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梁**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蓝*太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