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于2015年7月6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李**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覃**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蓝世区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