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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积新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积新诉被告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积新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积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阮积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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