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桂林广**限公司诉称,2009年5月6日起,原告为被告居住的甲天下·鑫海国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为此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223元;支付违约金5935.8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准确,导致本案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正确,导致无法送到,原告之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桂林广**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25元诉讼费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桂**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