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桂林市**限责任公司诉刘*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以法院已经要求桂林**窑居委会参与调解本案所涉北斗城南旺角小区物业纠纷,瓦**委会同意协助调解,因此愿意接受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愿意接受法院委托的桂林**窑居委会调解本案物业纠纷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