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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司南宁分公司与蒙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珠江**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蒙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珠江**司南宁分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珠江**司南宁分公司以被告蒙*已向原告付清所尚欠的物业费用,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珠江**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司南宁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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