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珠江**司南宁分公司与覃必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珠江**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照原告所提供覃**的地址、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覃**目前电话联系说人在来宾市,但拒绝提供具体地址,我院办案人员莫**、樊**和司机蓝**到忻城县城关镇鞍山路38号送达无人签收,经查证证实不是被告覃**常住地址。原告广州珠江**司南宁分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珠江**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是行使己方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珠江**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司南宁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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