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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韦**、韦*北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韦**、韦*北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韦**、韦*北诉称,被申请人李**是申请人的母亲,韦**是申请人的父亲,申请人的监护人韦**是申请人的祖父。2005年8月15日申请人韦**、韦*北的父亲韦**因病去世,被申请人李**于2006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李**虽经亲属朋友多方查找,但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已经七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李**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李**,女,原住平南县平山镇登明村禾盛屯143号。被申请人李**与韦*耀于199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1997年4月1日生育儿子韦**,1998年8月14日生育儿子韦**。2005年8月15日申请人的父亲韦*耀因病去世,被申请人李**于2006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李**虽经亲属朋友多方查找,但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已经七年多。韦**是申请人的祖父,其自愿作为申请人的监护人。2014年1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3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已届满,李**仍然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户口簿、申请人住所地(户籍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下落不明已经七年多时间,虽经申请人的亲属多方查找,法院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韦**、韦**是被申请人李**的儿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失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李**失踪;

二、指定韦**为失踪人李**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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