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诉被告广西**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百色**酒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程**与广西**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广西**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广西**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广西**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广西**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阮**与湖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湖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湖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