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程**与广西**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广西**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广西**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湖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与湖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湖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祝**与湖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湖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