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钟**与被告阳朔**有限公司、被告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发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钟**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钟镇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6元,撤诉减半收取即178元,由原告陈*、钟镇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