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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责任公司与阳朔县**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朔县**有限公司、阳朔县瑞**品有限公司、阳朔县**责任公司与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朔县**有限公司、阳朔县瑞**品有限公司、阳朔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案受理费2058元,撤诉减半收取即102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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