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富**限公司诉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富**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支付原告桂林富**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60.8元及滞纳金62.19元。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