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桂**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据号为GXXXX2,出票日期为贰零零玖年伍月壹拾捌日,票面金额为叁拾万圆整,出票行为交通银行桂林桂花园支行,申请人为桂林电**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广东**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桂**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