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经济科**版社诉被告鲁**、马**、王**侵害作品复制、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经济科**版社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科**版社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