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木**与被告乌鲁木**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木**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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