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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上诉人崔*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上诉人崔*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二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二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10元,退还王**,受理费2805元,退还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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