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原告肖**诉被告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诉被告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银国诉被告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伟诉被告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河南省四**阳置业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河南省四**阳置业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河南省四**阳置业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河南省四**阳置业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河南省四**阳置业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