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诉被告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毋**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佳*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靳**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芦白顺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