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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二升诉牛**、李**返还原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升诉被告牛**、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升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段二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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