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升诉被告牛**、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升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段二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张**、姚**诉郜朝阳、赵**、贺**、冯**、王**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诉郜朝阳、赵**、贺**、冯**、王**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路**、赵**、焦铁帅诉郜朝阳、赵**、贺**、冯**、王**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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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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