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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利花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利花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4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41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于利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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