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3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38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