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盛*与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盛哲、盛安民不服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濮阳中院)(2015)濮*执异字第001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复议人盛哲、盛*民称,1、濮**院查封之前其已与齐**签订了租赁期10年的《房屋租赁协议》,且已交清了5年的房租,正在租赁期间。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房屋租赁协议》应继续履行,濮**院拍卖的该房产在租赁期内不应交付买受人。2、法院查封前其已租赁该房产,对该房产处置时,依法享受优先购买权。濮**院拍卖该房产时,明知该房产已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享受优在拍卖中的先购买权,因此,本次拍卖应为无效。3、该房产出租后,复议人进行了装修、添置了设施,法院拍卖款中,应当含有对房屋因装修增值的部分款项,该增值部分款项应归其所有。请求撤销濮**院作出的(2015)濮*法执字第00030-2号、00030-3号执行裁定,及(2015)濮*执异字第00120号执行裁定。

濮**院查明,中国农业**阳大庆路支行(以下简称农**支行)诉濮阳市**发有限公司、齐**、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濮中法民一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由濮阳市**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濮阳市**发有限公司未按时付清款项,则仍按双方所签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罚息至执行终结之日。三、农**路支行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濮房权市证字2009-10977号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齐**、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书逾期履行后,经农**支行申请该案于2015年3月16日在濮**院立案执行。2015年3月30日,该院在执行中作出(2015)濮中法执字第00030-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齐**名下房产证号为2009-10977,建筑面积1675.12平方米的房产,及其所占土地证号为濮国用2009第0080号,面积767.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15年4月27日,该院作出(2015)濮中法执字第00030-2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齐**所有的上述被查封的房产。2015年6月4日,该院委托河南宇**有限公司对该宗房地产进行评估。2015年6月12日,河南宇**有限公司作出豫濮宇达评字第(2015)03060021号评估报告,对该房地产的评估价为993.72万元。2015年10月27,该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三次拍卖,竞买人楚**以716万元拍卖成交,并于11月9日交清全部拍卖款。

另查明,2013年8月23日,齐**与农**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齐**以其所有的证号为濮房权市证字2009-10977房产,设定抵押担保,担保债务为750万元,并在濮**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1月10日,异议人盛*、盛**与被执行人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盛*、盛**整体租赁齐**所有的濮房权市证字2009-10977号房产,租期10年,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每年租金40万元,一次性付清前五年租金共计200万元。盛*、盛**已交清五年的租金200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已交付。

本院认为

濮**院认为,盛*、盛**在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仍与被执行人齐**签订租赁合同并装修添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法院委托评估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齐**涉案的房产及其所占土地的价格,拍卖时当然亦包括房产及所占土地。法院对涉案房产拍卖后,复议人继续占用租赁该房产,已影响到申请执行人抵押权的实现,对此租赁权应当予以解除。综上,濮**院裁定驳回了盛*、盛**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盛*、盛**所提执行异议主要内容为,濮**院查封之前其已与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法院拍卖时其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拍卖后对该房产其应继续享有租凭权;且在租赁期间其进行装修、添附的费用拍卖后应归其所有。而濮**院对盛*、盛**提出的执行异议并未进行全部审查,属遗漏异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5)濮*执异字第00120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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