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河南龙**限责任公司濮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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