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管**、王**、管**、管**、管*与被告濮阳市华**户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河南龙**限责任公司濮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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