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进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张**、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朱**、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