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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州农业路支行与芦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被告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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