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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与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诉被告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翟**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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