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