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中牟县**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初字第3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朱**,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田**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荀三拴与被上诉人中牟县**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白**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段**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校**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白**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校**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闫**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