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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为9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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