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为9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原告翟*林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冰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翟**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洁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科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国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卫*平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