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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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