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柴**、郭**、蔺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受理后,2016年4月19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柴**、郭**、蔺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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