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山信用社诉李**前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法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储蓄所(账户12511352000000732)的存款在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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