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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孟**与被申请人商丘**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孟**与被申请人商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委员会商仲裁字(2015)第5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或通知商**委员会重新仲裁。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申请称,一、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1、商**委员会没有向申请人送达相应仲裁规则;2、商**委员会是在2015年7月23日组成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应在2015年11月22日之前作出裁决,而本案裁决作出的时间是2015年12月10日,明显违反了仲裁时间的规定。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本案房屋交房时并不符合交房条件,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发出交房通知书,在交房时也未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2、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经按被申请人的要求足额交纳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应费用和手续,被申请人有义务在交付房屋后如期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3、被申请人既没有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应资料,也没有提供权属登记部门的收件单,故意隐藏其向房管部门提交办证资料的时间,以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180日明显高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60日,应视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具体办理出房屋产权证的时间,而被申请人在交付房屋一年多才为申请人办理出房屋产权证,明显是一种违约行为,被申请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相应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4、房产部门的备案仅仅是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并不是被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备案,不能以此作为被申请人按时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请求撤销商**委员会商仲裁字(2015)第50号仲裁裁决或通知商**委员会重新仲裁。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腾飞公司答辩称,一、申请人关于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1、商**委员会向申请人依法送达了仲裁规则等相关法律文书;2、法律并没有对仲裁时间作出规定,仲裁规则也只是规定了仲裁庭应当在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而不是在受理仲裁申请后4个月。二、被申请人没有隐瞒证据。1、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违约办证,不应把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转嫁给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已经按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出了房屋产权证;2、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涉及案件实体问题,不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商**委员会于2015年7月27日将《商**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送达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因此申请人称没有收到仲裁规则的理由不能成立;《商**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本案仲裁庭的组成时间以及申请人签收送达回证领取组庭通知书的时间是2015年8月21日,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是2015年12月10日,商**委员会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送达裁决书的时间是2015年12月21日,并不超过4个月的期限。因此,申请人以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在仲裁时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应由申请人举证证明,以认定被申请人是否违约以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该证据在产权登记机关保存,且即使产权登记机关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后为其出具收件单,该证据也并不是仅由被申请人持有而申请人不能取得,但申请人在仲裁时并没有到产权登记机关调取该证据或者申请仲裁庭进行调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系仲裁庭对双方所举证据进行审核与采信、对案件进行具体法律适用的结果,也是仲裁庭对双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的结果,而不属于被申请人隐瞒证据。因此,申请人以此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通知商**委员会重新作出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商**委员会作出的商仲裁字(2015)第50号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也不具有第六十一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申请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孟**撤销商**委员会商仲裁字(2015)第50号仲裁裁决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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