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安阳市鼎**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路**、路宁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市鼎**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路宁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鼎**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鼎**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阳市鼎**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上诉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